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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须知 流程

 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必须标注的十大内容:

一、名称:需符合国家、行业、企业产品标准或反映化妆品真实性,要简明、易懂。在使用新创名称时,必须同时使用化妆

品分类规定的名称,反映产品真实性。产品名称也必须标注在主视面。

二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:应标明产品制造、分装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进口化妆品也要标明原产国名、地区名

(指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、制造者的名称地址或经销商、进口商、在华代理商,在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

三、内装物量:要标明产品净含量。 

四、日期标注:日期标注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,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,且除生产批号外都要标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。

五、全成分标注: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按加入量降序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。

六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、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。

七、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。

八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。

九、必要时标明产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。 

十、必要时要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。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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